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增强监督实效,关键是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书记要强化政治担当、履行主体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扭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压紧压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和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形成全党动手一起抓的生动局面。《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谋篇布局上强化党委(党组)对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为监督主体,规定了39项具体措施。
纵览《意见》,对“一把手”的监督是重中之重。在第二部分“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中,第一项提出对“一把手”开展监督的总要求,明确提出党委(党组)要突出对“一把手”的监督,将“一把手”作为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督查等的重点,让“一把手”时刻感受到用权受监督。
具体来看,在对“一把手”的监督部分,《意见》把重音放在党委(党组)的监督检查职责上,围绕党委(党组)这个“主角”细化监督措施。
例如,第四和第五项规定了党委(党组)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执行情况、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在强化对“一把手”的日常监督方面,党委(党组)也肩负重要责任。《意见》第七项规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的日常监督,通过驻点调研、专项督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
加强同级领导班子监督,同样需要党委(党组)履行好主体责任。对此,《意见》第三部分作出规定,并聚焦党委(党组)“一把手”第一责任精准发力。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领导责任,这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明确要求。《意见》第九项规定,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领导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正是对这一要求的重申。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进一步压实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使每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能自觉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意见》第十一项对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作出规定,首先就是“党委(党组)要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年度计划,分解工作任务”,从而把责任压给领导班子成员,强化其落实“一岗双责”的主动担当意识。
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党组)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不能当“甩手掌柜”,要真正把担子担起来。《意见》第十三项强调党委(党组)要“定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经常听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机关相关报告,认真查找领导班子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在加强同级领导班子监督中,《意见》还尤其点出党委(党组)“一把手”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发挥好“领头雁”作用。例如,第八项要求“一把手”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作的函询说明签署意见时,要进行教育提醒,不能“一签了之”;第十一项在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方面,规定“一把手”要定期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约谈。
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党委(党组)的作用更是非常关键,必须切实管好自己的“责任田”。《意见》在第四部分“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中首先提出,上级党组织要落实好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责任,把管理和监督寓于实施领导的全过程。
领导包含教育、管理和监督。《意见》第十五项从监督方式、监督重点、监督效果3个方面提出总体要求。在监督方式方面,综合运用检查抽查、指导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问题整改等方式开展监督。在监督重点方面,突出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在监督效果方面,要求做到责任清晰、主题明确、措施管用、行之有效。
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要以党内监督带动促进其他监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意见》第二十三项规定,各级党委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加大统筹力度,整合各类监督信息资源,有效运用科技手段,使各类监督更加协同有效,形成监督合力。
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强化责任追究,是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意见》对于出现失职失责的情况明确提出要追责。例如,第四项要求,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担当、不作为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党委(党组)应发挥好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领导作用,既要加强领导统筹,又要积极主动开展责任追究,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王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