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监察委员会驻河南大学监察专员及其办公室依据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根据省监委授权,行使监督、调查、处置等国家监察职权。
1.负责学校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监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学校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学校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省纪委监委研究处置。
4.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5.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